一般開腹手術病患出院須知  何玉蓮

 

一、飲食攝取:

 

1.少量多餐,每天攝取2500∼3000CC的水份。

2.禁食刺激性食物,如太辣、太腥,大量飲酒及抽太多煙、濃茶和咖啡。

3.多攝取高蛋白食物,以加速傷口修復。如:新鮮瘦肉、魚、蛋等。

4.多攝取高纖維食物,可避免便秘。如蔬菜、水果、燕麥、糙米等。

5.行根治手術後約兩三個月內腸蠕不順暢,須多吃高纖維食物,並減少吃產氣食物可避免脹氣。如:牛奶、豆類、地瓜、蛋、洋蔥。

 

二、術後活動:

 

1.三個月內不可從事下列活動:騎馬、騎腳踏車、劇烈的跳舞、久坐及開車,以免骨盆充血。

2.手術後6∼8週內避免提超過5KG之重物,若提物品可使用腹托或束腹帶以免震動所引起之疼痛。

3.依個人的體力採漸進增加活動量,可先採輕工作,如無不適,體力許可再增加活動量。

 

三、個人衛生:

 

1.每天至少清洗外陰部一次,並觀察有無分泌物及其顏色、量、氣味。

2. 有留置導尿管帶回時,請依護理人員教導正確方法沖洗,消毒尿管,每日至少兩次,便後亦需沖洗。  

3.手術六週內切不可陰道灌洗,以防逆行性感染。

4.如廁後,由前往後擦拭。

5.洗澡以淋浴為佳,避免盆浴。

 

四、傷口護理:

 

1.保持傷口清潔、乾燥,若有不慎弄濕傷口,可用清潔的毛巾拭乾,並更換紙膠布,持續3∼6個月,可預防疤痕生長。

2.手術完後第十天起可開始淋浴。

3.無需自行再擦外用藥。

4.每日觀察傷口,是否有紅、腫、熱、痛,或不正常的分泌物。

5.若傷口經過臍部,需注意臍部清潔。

 

五、居家服藥:

1.出院時護理人員會指導您如何服用所帶回的藥物,服用劑量、時間及注意事項。

2.服用軟便劑若解便正常或有腹瀉現象時應停藥或減量。  

3.服用補血藥物後解黑便是正常現象。

 

六、性生活:

1.配偶多給予精神上的支持,雙方說出內心感受及擔憂並提出與護理人員討論。  

2.一般婦科手術後6∼8週骨盆內深層組織復原即可有正常性生活。  

3. 雙側卵巢切除者,性交時陰道潤滑液會減少,性前戲時間需增長,如愛撫,親切或經醫師許可的水性軟膏。  

4.行根治性手術患者,陰道有部份切除,陰道較短避免過於劇烈及深入。

 

子宮切除婦女之問與答 劉惠珍

 

為什麼仍然容易脹氣大便不暢?

答:因為開刀過後腸蠕動改變成較慢,尚未調整到跟手術前時一樣,並且活動量減少故易便祕,腸蠕動變慢大便容易不順和脹氣。可以在飲食中增加一些高纖維的食物如:綠色蔬菜及水果,並於兩餐間多下床活動促排氣,而在飯後不要馬上臥床或坐下休息,最好做能稍做活動或散步。

 

為什麼我的傷口還是很痛?

答:一般傷口癒合的時間為 10天到二個禮拜的時間,在傷口還沒有癒合前活動時會牽扯傷口附近的肌肉,故易感疼痛。可以用束腹帶固定傷口,則疼痛的情形會減輕。

 

回家以後日常生活有什麼要注意的?

答:而手術後 6-8個禮拜不要提超過5公斤的重物,若提物品可以使用腹托或束腹帶來避免震動所引起的疼痛;並在三個月以內不要騎腳踏車,或劇烈的跳舞,並且不要坐太久及開車以免減骨盆充血,造成不適。

 

手術以後大概多久以後可以跟先生在一起?

肚子裡是不是空空的、先生的陰莖會不會到腹腔?

答:一般手術後 6-8個禮拜傷口癒合後即可有性生活。一般手術時陰道底端縫合,故性交時先生的陰莖不會到腹腔。

 

子宮切除後是否即不是女人?

答:不是,子宮只是一個孕育生命的場所,即胎兒發育之處,無其他作用。維持一個女人的特徵是卵巢所分泌的荷爾蒙,就是動情激素及黃體素,它們可維持女性之身體結構,而子宮切除若有附加切除單側卵巢,其荷爾蒙分泌量仍足夠身體所需,因單側卵巢只須發揮 1/6的功能即足夠身體所須,若雙側切除則視病人之情況注射荷爾蒙或口服以減輕停經症候群之症狀。

 

跟先生在一起時疼痛該怎麼辦?

答:因卵巢切除使動情激素分泌減少,因而潤滑液分泌減少。且陰道內的疤痕組織,會讓陰道彈性變差和擴張性減少,故易感陰道乾燥及性交疼痛,這種現象可以使用潤滑劑及漸進性的性交刺激來消除。

 

人工流產須知

  1. 人工流產是以藥物或手術的方式,終止初期懷孕的過程。
  2. 適用於妊娠會妨害母體或胎兒身體或心理健康的懷孕女性,例如患有嚴重的生理或精神疾病,不宜懷孕;或胎兒因先天遺傳或藥物曝露導致畸形發展;或因強暴等原因非志願懷孕者等等。  
  3. 法律規定若懷孕週數在二十四週 (六個月)以內,若合乎優保法規(見下),可進行人工流產。但若超過二十四週,因已有存活之可能,即使胎兒有先天異常,亦無法進行人工流產。
  4. 手術方式若是懷孕十二至十四周內,可直接以真空吸引術進行;若懷孕大或等於十四週,因胚胎較大,無法以吸引術清除,則需改以引產方式進行。  
  5. 有需要手術的病人,在就醫前須禁止飲水進食四至六小時,看診時以超音波掃瞄確定懷孕大小及位置,確定適合手術,即可安排進行。在良好的麻醉狀況下,以真空吸引器經由陰道進入子宮,將胚胎組織清除為之。手術約須十五分鐘左右;手術後等麻醉清醒約須一至二小時,即可返家;次日即可正常上班作息。手術後可能會有少量陰道出血,斷斷續續約一週左右會自行停止。  
  6. 至於以 RU-486藥物終止懷孕,在早期懷孕(懷孕七週,即月經過期三週內)效果也不錯,成功率約95%。有需要藥物流產的病人,在看診時需先以超音波掃瞄確定懷孕大小及位置,確定適合藥物流產,即可安排服藥(此為管制藥品,需在醫師監測指示下服用)。但服用藥物後陰道出血時間較長(可能會持續兩週左右), 藥物流產約一週後 也一定要回醫院追蹤, 確定有流乾淨,若未流乾淨,還是得靠手術幫忙。

優生保健法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九日總統 (七三)華總(一)義字第三六0 二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四0六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三四二0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 法
    。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 員
    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
    轄市、縣(市)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 結
    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
    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
    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阻塞或切斷, 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第五條 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前
    項指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第六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 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 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 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 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 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 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第八條 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 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 詢委員會研審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十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 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十一條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
     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療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
     術之 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
     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
     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二條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第十三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
     條懲處。

第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十六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 得
     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