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科技
﹡人工受精:
適用於子宮、輸卵管等結構正常,但可能因抗精蟲抗體的存在、精蟲數量較少、活動力不儘理想,成功率大約是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在月經週期的第三至第五天開始口服排卵藥或注射排卵針,誘發排卵,增加排卵個數以增加懷孕的機會;之後會告訴您何時追蹤卵泡狀況,決定何時該注射 HCG、何時會排卵、何時作精蟲植入。施行人工受精的當天,按約定的時間將精蟲送到醫院,以手淫方式取精,精蟲可以在家裡取,也可以來醫院取,在約定的時間再回來作植入。精液經過洗滌、純化及篩選後,藉由一個特製的小軟管直接放入子宮腔內,而後依指定姿勢在院內休息約一個鐘頭便可回家。回家後依醫生指示補充黃體素、何時返診追蹤及何時驗孕。
﹡試管嬰兒:
適用於輸卵管阻塞、年齡較大或人工受精作了四次以上仍不成功的患者,成功率因年齡而異,一般而言太太 35歲以下者,成功率甚至可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一開始要先皮下注射GnRH agonist或GnRH antagonist,施打的時間和劑量依療程不同而定,然後配合打排卵針誘發排卵,之後會告訴您何時返診追蹤卵泡狀況,何時抽血檢查,並決定何時該注射HCG、何時取卵;取卵必須全身麻醉,在超音波導引之下,以特製之取卵針經由陰道抽取卵子,取完後,等麻醉藥退了,就可以回家;取卵當天先生以手淫方式取精,精液經過純化、篩選後與取得之卵子共同培養,等到形成受精卵後,再經特殊程序培養,恃其發育成胚胎,再植入子宮腔內。胚胎是藉由一個特製的小軟管直接放入子宮腔內,不需麻醉,而後依指定姿勢在院內休息並住院一天;出院後醫生會告訴您如何補充黃體素、何時要返診追蹤及何時要驗孕。
﹡精子卵子顯微注射 (ICSI):
顯微注射適用於先生精蟲極少或活動力極差的不孕症夫婦,一般而言太太 35歲以下者,成功率甚至可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過程與試管嬰兒差不多,不同的只是受精方式而已。精液經過純化、篩選後在高倍顯微鏡下用特製的針,以顯微注射方式把精蟲直接打到卵子的卵質之中,然後經過特殊程序培養,等到形成胚胎後,再植入子宮腔內。
﹡禮物嬰兒 (GIFT):
適用於年齡較大或人工受精作了四次以上仍不成功但輸卵管沒有阻塞的患者,一般而言太太 35歲以下者,成功率甚至可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過程與試管嬰兒差不多,但植入的並非胚胎,卻是精子與卵子。精液經過純化、篩選後直接用特製的針將精蟲與卵子直接置入輸卵管當中,所以一開始就強調輸卵管必需沒有阻塞,等麻醉藥退了就可以回家。
人工生殖科技
● 何謂試管嬰兒?( IVF)
試管嬰兒不是在試管長大的嬰兒,他是以手術取出的卵子加上經處理過的精子,放置在試管內受精。受精卵在試管內發育約兩天的時間,則移至子宮內發育,此謂試管嬰兒。在學術上稱之為體外受精與胚胎移植(IVF-ET)。
● 何謂精卵輸卵管植入術?( GIFT)
精卵輸卵管植入術和試管嬰兒的不同處在於前者是把取出的卵子和經處理過的精子一齊放在輸卵管內受精,受精卵自動由輸卵管進入子宮內著床生長;所以精卵輸卵管植入術較自然。成功率比試管嬰兒高約15%。
● 何謂輸卵管胚胎植入術?( TET)
它與試管嬰兒的不同處是把已確定已受精胚胎直接植入輸卵管,也是符合自然生殖原理的治療,但受術者須經兩次手術:一次取卵,一次植入,費用也較高,成功率與GIFT相似。
● 什麼人需要做試管嬰兒?
不孕症的病人經傳統方法治療無效者,則適合試管嬰兒。如輸卵管手術及未懷孕者,兩側輸卵管切除或嚴重病變,無法手術者及中度以上子宮內膜異位者是目前最常見的適應症。
● 什麼人適合作精卵植入術?
凡傳統方法治療無效的不孕患者,又不需要作試管嬰兒則適合作精卵植入術。如不明原因的不孕症,男性精蟲稀少及活動力不足,輕微子宮內膜異位症。病人至少須有一條功能正常的輸卵管。
● 什麼人適合作輸卵管胚胎植入術?
至少輸卵管一邊正常通暢的病人,適用於精蟲稀少約500萬-1000萬的男性因素病人,尚有屢次作精卵輸卵管植入術失敗的病人亦適合。
● 成功率有多少?
成功率的高低,除了醫師的實驗室的經驗,品管穩定性之外,和男性精蟲品質的好壞及女性卵巢反應的好壞都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二者都正常,例如在輸卵管因素或不明原因的病人,可以預期有較佳的機會懷孕。
本院試管嬰兒臨床懷孕率,每次取卵約15%,或每次胚胎植入約30%;精卵植入術每次取卵約40%;輸卵管胚胎植入術每次取卵約40%。臨床懷孕率居世界的一般水準之中上。
● 會不會有畸型或先天異常兒的產生?
試管嬰兒、精卵植入術及輸卵管胚胎植入術,並不會造成先天異常兒的增加。也就是說機會與一般人相同。
● 多胞胎的機會會有多大?
試管嬰兒、精卵植入術及輸卵管胚胎植入術,為了要保障一定的成功率,都要給女方排卵藥物的刺激,多數卵泡成長,所以會增加多胞胎的機會。本院統計,試管嬰兒約15%,精卵植入術約25%,輸卵管胚胎植入術25%,的多胞胎。自從本院引進冷凍胚胎技術之後,多胞胎率已有下降。
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 江其鑫醫師
1978年首位試管嬰兒誕生以來,人工生殖科技就此蓬勃發展,但伴隨而來的併發症也一一出現。例如從取卵可能發生的腹腔內出血及腦、肺血管栓塞,植入多個胚胎形成多胞胎懷孕而造成的早產兒併發症及死亡,或因使用排卵刺激藥物過度刺激卵巢所造成的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其中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是最常見,且最引人探討。因為其中尚有許多未知的謎題等待回答,究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是什麼?而身體又會有什麼樣的變化?會不會有生命危險呢?
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形成的確實原因尚未完全明瞭,可能是卵巢被過度刺激後,造成體內存在大量多種荷爾蒙的狀態。這些荷爾蒙影響原先漲大的卵巢及腹膜的血管之通透性上升,造成體液快速的由血管內流至血管外而形成腹水,此時病人會有腹脹、嘔吐等消化道不適,甚至肋膜積水、呼吸困難等症狀都會出現。而更危險的,甚至少數人有血管栓塞,腎功能損壞。所幸,目前生殖醫學對此症的發生已有所警惕,在使用排卵藥物的同時,也嚴密的追蹤卵巢受刺激的情況,以避免有過度刺激的發生。雖然如此,目前仍有 3%至22%接受排卵刺激的病人,可能發生程度不一的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特別是那些受排卵刺激而合併有高雌性素(E2>2500pg/ml)及高取卵數(>10顆)的病人更要小心。若是於此類病人主訴有消化道症狀,而且於超音波下發現有兩側卵巢脹大,輕度的則藥物治療或觀察治療,中度以上的則建議需住院治療,每日需注意監測腹圍的變化、尿量的多寡、血液及電解質的改變,最重要的是生命徵象的變化。
治療上可利用生理食鹽水來補充血管內的水份及電解質,利用白蛋白及聚合葡萄糖等大分子來增加血液內的吸水性以減少症狀持續的惡化;但是懷孕的病人,尤其是多胞胎的懷孕,其症狀有可能會漸漸的加重或於初期減輕但又加劇的變化;對於嚴重的病人除給予以上的處置之外,尚須積極的治療,用引流管來舒解腹水及肋膜積水,用抗凝劑來改善血液濃縮以防止或治療血管栓塞。事實上,發生嚴重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的機會並不高,僅約 0.1%至0.2%左右,而此比例也隨著醫師的謹慎而減少。
總之,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雖然是人工生殖的一併發症,但是必須以審慎的態度來處理,醫師與病人都必須在高取卵數、高懷孕率與高併發症之間取一最好的平衡。
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 侯弘志醫師
當使用誘發排卵藥物來矯正排卵功能異常或用來增加卵巢濾泡成長數目,以便施行人工生殖科技時,無可避免地也製造了一個醫療問題,就是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 (Ovaricm yperstimlationSyndrone)簡稱為OHSS。OHSS的症狀一般在HCG注射後3∼10天開始產生。若沒有懷孕,症狀持續約10天左右即會消失。但若有懷孕,則症狀更明顯,且症狀持續較長的時間。OHSS有兩個主要的症狀,一是卵巢腫大,這可能是因為促性腺荷爾蒙的使用,同時刺激了卵巢各部份細胞而造成卵巢腫大。輕度腫大卵巢5∼8公分,中度腫大則介於8∼12公分之間,若卵巢大於12公分則為重度的OHSS。另一個主要症狀是積水,最常見的是腹腔積水及水腫。此外,也會見到胸肋膜積水或偶有心包膜積水,同時也造成電解質不平衡、血液濃縮及血管
栓塞等問題。因此,這是一個會威脅到生命的疾病。
目前由於 OHSS的病理機轉未完全清楚,所以預防OHSS的發生就特別的重要。首先我們就先來探討那些人容易有OHSS?年輕或較瘦的病人、如小於35歲,卵巢多濾泡症候群或卵泡數目較多>35個、同時使用GnRHa及HMG、FSH的人和在黃體期注射HCG或注射HCG前的E2濃度高於4000Pg/ml都是屬於高危險群。至於只使用Clomephene,或有併用HMG,雖也有OHSS的可能,但為低危險群。
因此要有效預防 OHSS的發生,必須隨時偵測E2值。E2在2∼3天之間呈倍數上升,就應停止HMG及HCG的使用。也有人建議當卵泡直徑大於12mm以上有15個以上時,且E2值大於2000pg/ml則應停止繼續刺激卵巢。同時,若延GnRHa的使用,使E2值降到20pg/ml以下,才開始給予HNG或FSH,也有助於預防OHSS的發生。此外也有人建議使用白蛋白(Albumin)濾泡的穿刺或是降低HCG劑量來預防OHSS的發生。不過效果有待進一步評估。
OHSS的治療主要是以支持性療法為主。必須隨時監測體液,電解質的平衡狀態及血液容積的凝血狀況的改變。膠質溶液的使用可有效增加血管內水份的聚集,提高有效血流量,減少水腫或積水的出現。此外可使用Indomethain來阻Prostaglamdin的生成,也使用Angiotension Converting Jenzyme(A.C.E.) inbibiter來抑制renin-angitensin system,如此可以降低血管內皮細胞通透性,有助於預防積水若對藥物反應不好,且有嚴重腹水,可考慮使用穿刺術來解除症狀。當有卵巢破裂出血或扭轉時則可手術治療。
由於 OHSS是個嚴重併發症因此應有效地預防。有效預防OHSS的第一步驟就是先辨識出那些人是OHSS的高危險群,對這些人應該在控制排卵過程中加以嚴密地監測以預防OHSS的發生。一旦產生了OHSS,立即入院加以治療並預防併發症的發生。
PCOS 多囊性卵巢 由於性腺刺激素與胰島素相關代謝異常,一定比例的生殖年齡婦女為此症候群導致的不孕所苦。因而求診比較表象的不孕原因是所謂的排卵功能障礙,所以排卵的誘發是 PCOS病人受孕的基本條件,而往往伴隨著月經異常的附加矯正效果。
不孕症專科醫師基本上現在對於 PCOS採行的不孕治療,其實有一定的脈絡可循。
1.) 減重 :對於肥胖型的PCOS,第一線的建議治療是所謂的減重,雖然這對病人而言是「說來容易卻不見得做到」的建議,若醫病雙方能配合營養師等治療團隊,即使只是減低5%的體重,排卵週期的次數即能增加。
2.) 排卵藥 (Clomid)的使用:減重失敗或是病人的體指數原本就屬「纖瘦」型,大部分臨床醫師會建議病人使用排卵藥三至六個週期,缺點是部分病人子宮頸黏液變差、子宮內膜發育與黃體功能較不全。此外、有些醫師會因為病人雄性素過高的體質加上短期類固醇的用藥。
3.) 性腺刺激素與卵巢手術 :雖然排卵藥的使用可以達到80%的排卵率,然而卻只有20-40%的懷孕率,所以有醫師會在排卵藥外加上或是純粹使用排卵針劑來誘發排卵,潛在的副作用是卵巢過度刺激伴隨的問題。
過去對於卵巢楔狀切除術因為會導致骨盆腔沾連,目前較不建議使用,因為腹腔鏡手術的快速發展,卵巢濾泡基質的燒灼術沒有過度刺激的多發排卵優點的也被一些婦產科醫師所推薦,但長久療效與燒灼不當所造成的卵巢功能低下與難以避免的沾連問題,也是值得深思。
4.) 試管嬰兒 :或許是因為本身尚並存著其他導致不孕的因素,或是先前已經接受數個週期的排卵治療後仍然沒有懷孕,花費不貲的試管嬰兒等人工生殖技術才會予以考量。
5.) 胰島素致敏劑 (以metformin為代表)的出現:雖然這種口服藥在治療非胰島素依賴型的糖尿病患者的臨床使用上已有數十年之久,這是根據PCOS排卵障礙源於胰島素抗性與高胰島素濃度的致病原理,所出現令人訝然與良好排卵結果的新治療意見。而且合併使用Clomid短期治療於肥胖型的病人效果尤佳。雖然目前還是略有爭議性的用藥。有些病人會有胃腸方面的不適感,對於肝腎功能不佳的病人不建議使用。
所以和醫師就病人本身狀況對藥物的利弊詳加討論,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治療方式,或許 PCOS的求子路並沒有想像中的艱辛。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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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保字第八三 O七一OO號令實施
衛署保字第八六O一五二五九號函修正
衛署保字第八八O一八四三六號函修正 |
第一條 為確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以下簡稱人工生殖技術)之正確使用,特訂定本辦
法。 |
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諮詢人工生殖事項,應設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其設
置要點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定之。 |
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人工生殖技術:指利用非性交之人工方法,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受術夫妻:指符合本法第六條所定得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
三、捐贈人:指提供精子、卵子之人。
四、受贈人:指接受捐贈人所提供之精子或卵子之受術夫妻。
五、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
育生產胎兒者。
七、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與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
代,其後代彼此間與親代 間具有完全相同之基因組成者。 |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配偶間人工授精
術不在此限。 醫療機構非經前項核准不得接受精子、卵子之捐贈;亦不得儲
存或提供精子、卵子。 |
第五條 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及捐贈人應接受左列檢查及評估:
一、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及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遺
傳疾病紀錄。
二、 一般性之生理狀況〈包括年齡因素〉。
三、 有礙優生之精神疾病及傳染性疾病檢查。
四、 一般性之心理狀況。
五、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第六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夫妻,醫療機構始得為其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一、 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或罹患遺傳性疾病有生育異常
子女之虞者。
二、 夫妻至少一方應有生殖細胞,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三、 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 依前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 |
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一、 捐贈人與異性之受術夫妻間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親屬關係。
二、 捐贈人與受贈人經依第五條檢查及評估不合格者。
三、 使用培育超過十四天以上之胚胎。
四、 使用供實驗研究用途之精子、卵子或胚胎。
五、 施行代理孕母方式。
六、 施行無性生殖方式。 |
第八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應事前取得受術夫妻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
並告悉該項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 前項同
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受術夫妻不得指定捐贈人。但醫療機構得提供捐贈人之身高、體重、膚色及血
型等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
第十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人,醫療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精子或卵子:
一、 女性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男性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二、 依第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評估結果為適合捐贈者。
三、 未曾於他處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四、 願以無償方式捐贈,且不指定受贈對象者。
五、 願將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所有權移轉與負責保存之醫療機構。 |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捐贈時,應取得捐贈人親自簽名之同意書,並應告知其僅
可於一處捐贈。 捐贈人有配偶者,並應取得其配偶之同意書。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人之捐贈,應於七天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捐贈人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以供查核。 醫療機構對卷贈
人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於未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復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
之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團體或醫療機構為之。 |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發現捐贈人未經其配偶同意或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捐贈人曾
於其他醫療機構捐贈時,應拒絕其捐贈,或立即銷燬其所捐贈之精子或卵
子。 醫療機構為前項拒絕或銷毀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不得同時提供二個以上受贈人
使用;在受贈人懷孕時,應即停止使用該捐贈人之精子或卵子。 |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不得再使用,並於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銷燬之:
一、 保存逾十年者。
二、 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
三、 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保存未逾十年之冷凍胚胎於完成活產一次後,經同一受術夫妻要求,醫療機
構得協助其再完成活產一 次,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醫療機構為第一項
銷燬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應製作病歷載明左列事項:
一、 受術夫妻部分:
〈一〉 受術夫妻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高、體重、膚色、 血 型。
〈二〉依第五條規定檢查、評估之紀錄。
〈三〉相關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在醫療機構留存病歷
之號碼。
二、 捐贈人部分:
〈一〉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高、體重、膚色、血型。
〈二〉捐贈項目、次數、日期。
〈三〉依第五條規定檢查、評估之紀錄。
〈四〉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使用紀錄。
完成活產者前項病歷至少保存二十五年。 |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者,除為配偶間精子植入術外,應定期向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陳報左列資料:
一、 因人工生殖技術而出生嬰兒之出生年月日、性別、妊娠週數及體重。
二、 該受術夫妻、相關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三、 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之項目、次數、成功率。
四、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
第十九條 人工生殖技術中屬於人體試驗部分,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及行為醫師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醫療法、醫師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處罰。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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